从复兴六年一月一日开始,禁绝所有公民之间的长约,所有劳务合同,最高可以签五年,五年之后如果经双方同意可以续签。

    而复兴六年之前的所有长约一律修改成短约,如果有超越正常契约金额的契约费用的,可以通过契约者工作年限扣除,如果依旧不能偿还可以在双方协商的情况下以部分薪资抵账。

    但是原则上不超过十年,而且该工人的薪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薪资水平标准。

    大明律不再承认公民之间的任何的奴仆关系契约,不再承认公民之间的任何形式的义子义女等非血亲关系的契约。

    以后此类案件一律按照劳动契约条例来审判。

    而非公民跟公民签署的奴仆契约受到大明律保护,但是汉人百姓,不论是公民还是非公民,一律不得成为奴隶。

    当然具体的法律条文很多,光是一些判定薪资标准和判定契约金额是否超过正常水平的表格就有一大张。

    反正朱慈烺是把能想到的都想到了,如果以后有什么新情况,那只能到时候再说了。

    大明已经开始从人治走向法治,法律是弱者最后的公平,朱慈烺要带头捍卫他。

    进过上次辩论之后非洲那边派遣不派遣靖安军的事情又搁置了下来,军部那边其实挺着急的,这个涉及到预算,十万人的开销可不是小事情。

    要是能在年前预算上通过,那就省的过完年又申请特别资金了。

    不过吴三桂的话确实让朱慈烺犹豫了,吴三桂不管人品怎么样,他说的确实有道理,这种事情只有一次或者无数次。

    而且第一次之后,后面每一次都能找到必须要用的理由。

    如果朱慈烺不能在制度上杜绝这种事情,那么各地靖安军各族的靖安军都会陆续出现,甚至当大明富裕到一定程度之后,那么军人的素质会不会下降?

    到时候会不会出现靖安军比大明正规军还要强大的情况?到时候会不会更倚重他们?那么有一天这些人突然想闹事了,大明能不能拦住,付出多大的代价才能拦住?

    这都是一个问题。

    这还不是危言耸听,因为罗马帝国和大唐的历史教训都在那放着呢。

    罗马太远就说大唐吧,在安禄山造反前,难道就没有一个人发现这个问题么?就没有一个人劝过唐明皇不要用这些异族么?

    有!这样的人还不少,但是大唐帝国缺人呐,府兵制度已经崩坏,大唐关内已经没有多余的土地可以封赏给新的府兵了。

    人家跟着你打仗就是为了钱为了地,你要是没有地了,那谁给你打仗。